國際能源網訊:中國第四大油企陜西延長石油連續兩年在上海清算交易所發行短期融資券,總融資額達到120億元。無一例外延長石油在短期債說明書中均表示,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事故。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債的限制條件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累年多次發生事故的延長石油需要面對一個事實,迄今陜西安監系統并未向社會公開延長石油所犯系列事故的認定等級。
2010年7月延長石油在延長縣境內一口天然氣氣井發生井噴事故,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卻導致周圍一千多村民疏散,大火燃燒數天未滅。盡管該起事故曾得到國務院高層和國家
安監總局的批示,但事發兩年多后,公開渠道仍未見該起事故的等級認定報告,而中國網記者從陜西各級安監系統得到的答復均為不知情。
12月14日,負責處理此次井噴事故的陜西省安監局應急辦人士對中國網記者表示,對事故認定報告是否發布具體不清楚。陜西省安監局宣傳部門則答復無可奉告。延長縣屬延安市直管,延安市安監局人士則稱當年這起井噴事故是省安監局直接調查處理,具體也不知情,延長石油辦公室主任魯尚榮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兩年前的事故認定報告結果在兩年后仍然遭遇多方推諉。
自2011年起延長石油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2011年發行的融資券就達到60億元規模,2012年12月第二期融資券規模為30億元第一期為30億元,兩年間延長石油發債120億。延長石油由于并未整體上市,企業發展資金多靠銀行貸款,而發行債券成為陷入“擴張饑渴癥”的延長石油又一輸血通道。不過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債的限制條件其一就是“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延長石油2010年的井噴事故,被認定為因違章作業而起的責任事故,不過由于并未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等級的認定集中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據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顯然盡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萬元,便可認定重大事故。
北京一位銀行業人士對中國網記者表示,如果沒有事故認定報告,就不能證明這起井噴是否為重大事故,也就不能說明企業在三年內出現重大違規行為。
據事發后多家媒體的不同報道來看,該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有數千萬和2000萬的不同口徑,其中檢察日報網站發布的標題為《陜西檢方介入延長石油井噴重大事故調查》新聞通稿稱,該起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且造成數千萬損失,陜西檢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據了解,此次井噴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由陜西安監和當地消防等多部門最終確定。
延安當地安監系統一位人士對中國網記者表示,該起井噴事故是由陜西省安監局出面直接調查處理,延安安監對最后的事故認定并不了解,“由于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可能連最終的事故報告都沒有”。按照上述事故條例規定,重大事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調查,而此次事故出面調查的正是由陜西省安監局。
2010年8月3日,陜西省安監局發布《關于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7.23”井噴事故的通報》,通報沒有對此次事故定性,也未透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僅以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作結。延長石油發生在兩年前的井噴事故到底造成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到底為何種事故,外界迄今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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