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安全生產政紀處分部門規章公布施行
監察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06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安全生產領域政紀處分的部門規章。
《暫行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暫行規定》列出了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七類25種違法違紀行為、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五類18種違法違紀行為,還有事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等等。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等等。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等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2007年起全國高危行業企業全面提取安全費用
從2007年1月1日起,國家在包括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在內的高危行業企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這是2006年底,財政部、安監總局聯合發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
根據這一暫行辦法,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原礦產量提取,其中,每噸原油提取17元、露天金屬礦山每噸原礦提取4元;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房屋建筑工程提取工程造價的2%,電力工程提取1.5%等。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如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如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加大企業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收取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一并,是國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三大經濟政策。2004年和2006年,國家分別出臺了煤礦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全國煤礦提取安全費用超過240億元。
--來源:時事手冊
監察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06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安全生產領域政紀處分的部門規章。
《暫行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暫行規定》列出了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七類25種違法違紀行為、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五類18種違法違紀行為,還有事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等等。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等等。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等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2007年起全國高危行業企業全面提取安全費用
從2007年1月1日起,國家在包括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在內的高危行業企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這是2006年底,財政部、安監總局聯合發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
根據這一暫行辦法,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原礦產量提取,其中,每噸原油提取17元、露天金屬礦山每噸原礦提取4元;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房屋建筑工程提取工程造價的2%,電力工程提取1.5%等。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如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如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加大企業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收取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一并,是國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三大經濟政策。2004年和2006年,國家分別出臺了煤礦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全國煤礦提取安全費用超過240億元。
--來源:時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