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置換,把合格汽油抽出而摻進劣質汽油來銷售。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銷售偽劣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5萬元;對宋某非法所得的5000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上午,陳某(已判刑)與宋某預謀后,由陳某駕駛油罐車到河南省新鄭市郭店鎮張某夫婦(已判刑)經營的私人儲油點,以6400元/噸的價格購進27噸多(約合36477升)劣質汽油(俗稱石腦油)。回到平頂山后,陳某將所購汽油拉到北環路停車場,注入其停放于此的一小型油罐車里20000余升。1月29日23時許,陳某駕駛油罐車來到宋某任站長的公交加油站,與宋某一起,先將該加油站93號汽油油罐內14000升合格汽油抽走,再將14000升劣質汽油注入。陳某當場給宋某5000元好處費。混合后的汽油對外銷售后,造成大量車輛損壞或發生故障。
陳某將從該加油站置換出的合格汽油運至停車場,與之前存放于一小型油罐車里的劣質油混合準備出售,后案發。
公交加油站的交易明細顯示,該加油站共銷售置換后的93號汽油30870.33升,銷售額為22.9萬多元。93號油罐內存置換后的劣質油11300升(已異地封存),貨值金額為84185元。
經國家車用乙醇汽油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公交加油站93號汽油油罐內所檢項目中硫含量、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不符合國家標準。
公訴機關指控,宋某構成貪污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經平頂山石油分公司聘任為該公司公交加油站站長,非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宋某與同案犯陳某預謀以及實施用劣質油置換合格油的過程中,從中獲取的是5000元好處費,不具有非法占有14000升93號合格油的故意。
法院認為,宋某利用職務之便,為陳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劣質油提供了條件,與陳某共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宋某犯貪污罪罪名不當,應予改變。宋某及其辯護人關于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采納。
根據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宋某表示服判,現判決已生效。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