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工網訊 北京化工大學汪文川教授日前指出,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并不等同于其在生產、使用、運輸、儲存等環節中的的風險性,風險性描述了將引起危害的概率。
化學品的風險性可以科學評估。評估包括四個步驟:環境排放評估—排放情景、化學品的環境歸宿評估、危害的認定(危害評估;影響后果評估)以及風險的界定。
根據歐盟委員會REACH 法規1907/2006規定,風險評估的結論是:當RQ < 1,該物質不會立即引起任何關注;當RQ > 1 ≤ 10,該物質得到關注,主管當局應該決定進一步需要什么信息資料;當RQ > 10 ≤ 100,該物質得到關注,應該立刻要求有關方面提供關于該物質進一步信息資料;當RQ > 100,該物質得到關注,主管當局應該立即建議有關方面采取降低風險的措施。
簡而言之,化學品的危險性及風險性的評估應依據嚴格的科學數據及規范化的方法 增強其透明性;加緊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系統(GHS)的實施,對已有及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進行科學評價,進而對于化學品的使用,生產,儲運等環節進行科學管理;積極開展化學品的“風險評估”。
化學品的危險性及風險性并未涉及人為的,意外的,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既要有足夠的憂患意識,也不必有過分的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