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檢查。
檢查中,執法人員重點檢查監督餐飲場所是否使用獲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企業提供的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使用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公安消防以及燃氣、餐飲行業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液化氣瓶是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粘貼充裝標簽和警示標簽;充裝再用的液化氣瓶是否存在超檢驗周期;是否有淘汰報廢鋼瓶等違規行為。對存在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隱患的餐飲場所,責令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采取停業整頓等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氣瓶、氣瓶充裝單位禁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液化氣鋼瓶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且在檢驗有效期內方可使用。對報廢氣瓶應送交檢驗單位,經焚燒或蒸汽吹掃干凈后采取壓扁手段進行破壞性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充裝、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氣瓶、報廢氣瓶。
此次專項行動的開展,進一步提高了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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