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jīng)理王天普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對王天普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返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發(fā)展、承接工程、就業(yè)安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非法占有國有財物折合人民幣79.5934萬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于王天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及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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