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納稅人開具成品油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近日,記者從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國稅局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于日前發布了《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公告,納稅人不管是取得成品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都要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也就是說,2018年3月1日前,納稅人購買了92號汽油,其取得的成品油發票票面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顯示的是“92號汽油”,而2018年3月1日后,則取得的成品油發票票面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顯示的是“*石油制品*92號汽油”。其中,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還需注意的是,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此外,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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