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據了解,國務院2002年出臺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日益嚴峻。有必要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加強危險化學品全鏈條、各環節安全管理。
《草案》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強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同時,強化和落實各方責任:一是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二是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明確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工,并要求各部門加強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三是為適應新興行業、領域發展,規定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四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進入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增加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重大危險源開展在線巡查抽查。
此外,《草案》還對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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