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等七部門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園區布局和產業結構,提升化工園區綠色發展和安全發展水平。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相關負責人表示,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原《辦法》)印發。經過幾年的發展,化工園區發展存量土地不足、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的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提出新設立及擴區需求,亟須明確細化擴區標準和新設立辦法。
“結合自治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發展實際,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原《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并最終形成了新《辦法》。”該負責人介紹,新《辦法》明確了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化工園區認定、擴區、復核等內容。在建設標準方面,新《辦法》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園區通過認定、復核、擴區的基本要求。
新《辦法》要求,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方向要符合自治區確定的產業規劃布局,具備較為完善、并有一定規模的產業鏈。規模以上化工生產企業不少于10家或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30%以上。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要求并提出,化工園區應具備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要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及明管、專管或“一企一管”輸送的配套管網(管廊),實現園區內廢水應納盡納、集中處理、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
在危險化學品項目入園方面,新《辦法》要求化工園區要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按需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
在危險廢物處理方面,化工園區要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
在應急管理方面,化工園區需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等。
據悉,新《辦法》還新增化工園區擴區、復核、新認定和退出內容,明確基本要求、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并首次提出化工園區取消資格后的管理。新《辦法》提出,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要在一年期內完成整改。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5年2月24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背景。
1.落實國家關于化工園區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發布《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明確提出各地要開展復核,按照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2.規范全區化工園區擴區工作、新設立的需要。寧夏于2020年12月制發了《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并按照有關標準認定了10個化工園區(集中區)。2022年,按照國家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寧政辦規發〔2022〕13號,下稱原《辦法》)。經過幾年的發展,化工園區發展存量土地不足、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的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提出新設立及擴區需求,亟須明確細化擴區標準和新設立辦法。
(二)修訂依據。
原《辦法》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按照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發展實際,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等標準規范,對原《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園區管委會意見后,形成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和新舊差異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35條,分為總則、建設標準、化工園區認定、化工園區擴區、化工園區復核、工作程序、園區及項目管理和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5條,提出《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化工園區的定義、開展評價認定管理的責任部門以及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建設標準14條,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園區通過認定、復核、擴區的基本要求。
第三到第五部分7條,為新認定化工園區、化工園區擴區和化工園區復核,分別規定新認定園區、擴區、復核的基本要求、設立條件和提交材料等。
第六部分工作程序1條,對開展園區新認定、擴區、復核工作的流程予以明確。
第七部分化工園區管理共6條,從自治區、地級市、縣(市、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四個層次明確園區管理責任,提出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部分附則2條,對文件的解釋權、承辦機構以及施行日期進行明確。
(二)新舊政策差異。
1.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在總則中新增了“辦法適用于全區化工園區認定、擴區、復核等事項管理”內容。
2.對未盡事宜作了補充。充分考慮國家《辦法》已出臺3年多的實際,部分依據文件已過時效,新《辦法》在未盡事宜方面明確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建設標準進一步細化。將國家《辦法》“建設標準”部分作為我區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的基本要求。同時,進一步細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要求,對化工園區對廢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配套管網(管廊)建設要求進行了明確;對化工園區安全、環保專職管理等事項予以補充。
4.新增化工園區擴區、復核、新認定和退出內容。根據國家《辦法》,《國務院關于印發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的通知》《關于印發 <石化化工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 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化工園區發展土地存量不足、區域發展需要等實際,增加新設園區新認定、園區復核、園區擴區內容,并明確基本要求、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并首次提出化工園區取消資格后的管理。
5.部門職責進一步明晰。根據國家《辦法》,按照自治區、地級市、縣(市、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四個層次明確園區管理責任,突出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化工園區在實行屬地管理的基礎上,相關管理工作按職能由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總隊七部門單位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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