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節能減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是,至今的經驗似乎只能表明行政手段的無力和無效,必須輔之以市場機制。
污染排放權交易就是一種有效的基于市場的減排經濟手段。隨著全球變暖趨勢加劇和國內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中國的壓力與日俱增,推進排污權交易對中國有著重要的意義。
推廣排污權交易的最重要動力來自于它對資源優化配置與節省成本的有效性。從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來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排污的產權化和排污交易市場對減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續的促進作用。
由于減排有外部性,減排手段必須有利于促進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經濟學的公平原則有兩個: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
采用行政手段分配減排費用,企業將承受橫向不平等的財政負擔,可能使新建、改建或擴建企業承受的治理責任超出正常水平。企業通過產品溢價來彌補減排成本的增加,又會造成縱向不公現象。而排污權交易可利用初始減排責任分配來影響排污權初始分配,同時不會增加用于節能技術開支,所以提供了同時實現效益和公平的機會。
傳統的行政手段是對一個地方或一個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設立一個總體目標,通過行政命令讓每個企業減排若干量。要達到總體目標,要求所有企業都能如期按量完成。排污權交易可以更靈活、更快地達到減排目標。在排放總量控制系統中,允許排污權在各排放廠商間進行重新分配,可以使減排較容易的企業較多地減少排放;而對那些減排相對困難的企業,可以有一個逐漸改進的過程,同時還能實現總體排放目標。
排污權交易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降低減排過程中的尋租。在排污權交易的實施過程中,環保管理部門只確定排污權總量和進行監督,不參與具體交易,這樣就能部分有效地避免尋租情況的產生。
盡管排污權交易有種種好處,在國際上尤其在發達國家也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但至今在中國仍處在探索階段。試點的經驗提出了很多難題。交易少的原因常常不是沒有買方,而是賣方太少。例如,目前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基本上是在電力行業之間進行。企業多為國企,新建和擴建的愿望強烈,即使有剩余排污指標,也不愿意出售,而是希望留著自己用。
由于環保部門掌握著排污權的分配指標和交易方式,在市場規則完全建立起來之前,交易缺乏透明性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有些企業買不到排污權就轉向環保部門公關,有些企業則干脆不“買”,直接進行政府部門公關。相比之下,公關的成本比從市場上購買排污指標的成本要低得多。
據2007年8月7日《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