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浙江省環保局了解到浙江省的新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對企業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超標排污、污染環境的,將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以往各地對超標排污企業的治理限期相對較長,最長達到3年。雖然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有停業、關閉等措施,但對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超標排污的問題,環保部門卻難以處理,形成了“邊治理邊排污”的現象。為此,浙江省日前發布的《浙江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限將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要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以往各地對超標排污企業的治理限期相對較長,最長達到3年。雖然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有停業、關閉等措施,但對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超標排污的問題,環保部門卻難以處理,形成了“邊治理邊排污”的現象。為此,浙江省日前發布的《浙江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限將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要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