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關于是否引入配額制還有許多爭議:有人認為我國目前的市場條件還不適于配額制的實施;有些人則擔心,如果預先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配額,電網一旦完成配額會不會再主動完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也有人認為,由于各種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階段不同,在配額制政策下可能存在著不公平競爭;還有人提出,我國已經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引入了強制收購政策(FIL),再引入配置制可能產生沖突……針對上述爭議,任東明博士則認為:部分人對我國市場條件的擔心有些不合時宜,對市場條件的擔心恰恰迎合了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市場經濟存在偏見人士的看法。
目前,關于是否引入配額制還有許多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我國目前的市場條件還不適于配額制的實施;有些人則擔心,如果預先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配額,電網一旦完成配額會不會再主動完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也有人認為,由于各種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階段不同,在配額制政策下可能存在著不公平競爭;還有人提出,我國已經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引入了強制收購政策(FIL),再引入配置制可能產生沖突。
對于上述爭論,我認為,部分人對我國市場條件的擔心有些不合時宜,對市場條件的擔心恰恰迎合了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市場經濟存在偏見人士的看法。實際上,我們國家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目前的市場條件已經適于引入任何基于市場運行的政策工具。例如,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在“有計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就已經起步,至今已經成功運行了20多年。而配額制政策的綠色交易系統比證券交易系統要簡單得多,因此,市場條件絕對不應該成為我們拒絕配額制的理由。關于電網企業是否有積極性完成更多的配額,關鍵是配額比例制定得是否科學和合理,只要在一定時期內,電網完成了法定的、合理的配額,大可不必再期望它去完成更多的配額。如果需要完成更多配額,還可以通過法規的修訂繼續在下一階段要求它完成更多的配額。如果同時有諸多的鼓勵措施,使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利可圖,則企業還是有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性的。關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可以通過不同技術規定不同的配額來解決。關于配額制(RPS)和強制上網法(FIL)相沖突問題,我認為根本就不存在。FIL 解決的是可再生能源一直存在的上網障礙問題和價格偏低問題。除非像德國那樣使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有足夠的吸引力,否則,如果上網價格偏低,即便解決了上網障礙問題,但開發商也不會有太多的積極性來開發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因此,當初許多曾極力反對引入配額制的人又建議給大的能源企業進行配額了。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下文簡稱《規劃》)已經明確提出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達到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達到6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5%。同時《規劃》還提出,為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將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其中就包括引入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明確提出了“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但是,許多人對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的概念并不理解,或者理解有誤。實際上,《規劃》中提到的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Mandatory Market Share,簡稱MMS)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配額制政策。下面,我就針對配額制政策的內涵、作用、實施條件、實施的可行性等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配額制政策的內涵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簡稱RPS)在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已經實施多年,但在我國還是一項比較新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含意是,在國家(或者地區)電力建設中,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同時還規定,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以在各地區(各電網)間進行交易,這種交易過程是通過綠色證書(Green Certificate)來實現的。綠色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證書的價格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 的。綠色證書的價格體現了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環境價值。
具體來說,在配額制政策中,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值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部分。它是指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能在目前的電力市場條件下具有的價值,與常規能源所發的電能價值相同,這部分價值體現為實際電能交易的成本,受益者是實際的電能消費者;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電力因其環境效益和其他社會效益而具有的價值,這部分價值在電能生產過程中可以保持環境清潔方面,受益者可能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有的人,還可能具有全球性的意義。但在當前建立價格體系中,可再生能源對環境及社會效益方面的價值還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規定由電力企業來承擔義務,則承擔義務的電力企業可采用兩種方式來滿足自己承擔的義務要求:一是自己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二是從其他已經完成了規定配額的電力企業手中購買其超額完成“義務量”而獲得的綠色證書。這樣,可再生能源發電就在兩個市場進行交易:一是電能本身的實物交易,二是綠色證書交易。與此相對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價值就通過兩種渠道加以兌現:一是電能的實物交易市場,在這個市場上,物理上連網的電能供應者和購買者之間達成交易,交易渠道限于電力供應的物理設施。二是以綠色證書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和其他社會效益市場,受益者是全社會,其成本應該由社會支付。這部分價值的交易不受電力設施物理連接的限制,交易范圍取決于所定義的受益范圍。
配額制的基本特征
概括來說,配額制有3個基本的特征:首先,配額制是一種以市場競爭方式達到最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政策;其次,配額制保證了一個長時間內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也就是說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三是配額制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未完成配額義務的企業實施處罰,保障可再生能源目標的實現。
從以上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配額制是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公正、透明的政策。它不需要政府進行大量的資金籌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現在監察達標情況并對未達標者給予處罰方面。綠色證書為電廠間的競爭提供了便利,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國產化、本地化有積極的市場激勵作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最大優勢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開發給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缺點,如政策成本難以精確估計。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與以往激勵政策的區別在于,它是一種把過去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持的政策轉向政府管制下的市場機制,為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創造了條件。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現在的電力市場中沒有公平競爭的條件,常規的化石燃料電廠對環境的污染沒有全部計入成本,可再生能源發電帶來的環境方面的好處具有社會性,但是它的成本卻由個別企業承擔,這是最大的不合理。配額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將個別企業的清潔電力生產的成本分攤到所有的電力產品中,可以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化石燃料電力創造了一種公平的市場。同時,綠色證書交易又為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效益價值的體現創造了一種新的機制。不同電力生產企業靠綠色證書交易體系公平承擔了對環境保護的義務。
配額制的作用
根據配額制政策的內涵和特征,我們可以作出以下判斷:由于配額制政策有明確的目標要求,因此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目標的實現;由于保證了一個長時間內實現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也就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從而有利于實現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和本地化,也可以鼓勵來自私營部門的投資;由于引入了競爭機制,從而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競爭力,也適應了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配額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將個別企業的清潔電力生產成本分攤到所有電力產品中,可以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化石燃料電力創造了一種公平的市場;在實行綠色交易制度的條件下,總體上可以保證東部資金向西部地區轉移,開發西部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
關于引入配額制政策的建議
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我認為,我們設計的配額制政策應能夠體現以下主要方面,包括:
1、確定納入配額制政策的可再生能源的技術范圍。
2、規定對各種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最低標準。
3、確定配額義務履行者(化石能源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和大的石油企業等)。
4、確定可再生能源的監督管理機制。用法律形式確定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及其權利與義務。
5、配額制政策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以《可再生能源法》為基礎,頒布配額制的實施管理辦法。
6、規定具體的激勵與懲罰措施。對超額完成最低配額的企業,規定具體的獎勵措施和標準,對完不成最低配額的企業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
7、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地區政策。這些政策要與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相協調,應有利于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農村電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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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對小水電產生的影響
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對小水電產生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水電將建立一個完整的激勵機制。配額制為小水電發電上網權、合理的上網電價和電量提供法律保障。在此基礎上,與稅收優惠、政府補貼等扶持政策相協調,將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激勵機制。
2.小水電將有明確的發展目標。
3.小水電建設投資將有充分保障。
4.小水電投資管理將發生變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后,對小水電的投資將主要依靠市場自行調節,政府不需要再進行大量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工作。政府對投資的管理轉變為:鑒定可再生能源廠商;發行可再生能源證書;對可再生能源配額達標情況進行監察,對未達標的給予處罰等。
5.配額制將促使小水電企業加強管理。由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建立在市場化基礎上的,因此在市場競爭中,小水電質量和電價將會直接影響到小水電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在配額制的制約下,一方面用戶首先要購買價格便宜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投資者也會把資金投向效益好的企業;另一方面,小水電發電企業雖然會從市場上得到某種補貼,但也只有降低成本,才能獲得最大利潤。如果小水電電價居高不下,生產成本過高,抵消了市場補貼,它將無法在競爭中生存。這些都要求小水電企業加強自身建設,減員增效,實行技術改造,從強化企業管理中要經濟效益。
--來源:云南電力報
目前,關于是否引入配額制還有許多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我國目前的市場條件還不適于配額制的實施;有些人則擔心,如果預先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配額,電網一旦完成配額會不會再主動完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也有人認為,由于各種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階段不同,在配額制政策下可能存在著不公平競爭;還有人提出,我國已經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引入了強制收購政策(FIL),再引入配置制可能產生沖突。
對于上述爭論,我認為,部分人對我國市場條件的擔心有些不合時宜,對市場條件的擔心恰恰迎合了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市場經濟存在偏見人士的看法。實際上,我們國家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目前的市場條件已經適于引入任何基于市場運行的政策工具。例如,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在“有計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就已經起步,至今已經成功運行了20多年。而配額制政策的綠色交易系統比證券交易系統要簡單得多,因此,市場條件絕對不應該成為我們拒絕配額制的理由。關于電網企業是否有積極性完成更多的配額,關鍵是配額比例制定得是否科學和合理,只要在一定時期內,電網完成了法定的、合理的配額,大可不必再期望它去完成更多的配額。如果需要完成更多配額,還可以通過法規的修訂繼續在下一階段要求它完成更多的配額。如果同時有諸多的鼓勵措施,使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利可圖,則企業還是有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性的。關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可以通過不同技術規定不同的配額來解決。關于配額制(RPS)和強制上網法(FIL)相沖突問題,我認為根本就不存在。FIL 解決的是可再生能源一直存在的上網障礙問題和價格偏低問題。除非像德國那樣使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有足夠的吸引力,否則,如果上網價格偏低,即便解決了上網障礙問題,但開發商也不會有太多的積極性來開發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因此,當初許多曾極力反對引入配額制的人又建議給大的能源企業進行配額了。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下文簡稱《規劃》)已經明確提出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達到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達到6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5%。同時《規劃》還提出,為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將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其中就包括引入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明確提出了“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但是,許多人對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的概念并不理解,或者理解有誤。實際上,《規劃》中提到的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Mandatory Market Share,簡稱MMS)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配額制政策。下面,我就針對配額制政策的內涵、作用、實施條件、實施的可行性等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配額制政策的內涵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簡稱RPS)在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已經實施多年,但在我國還是一項比較新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含意是,在國家(或者地區)電力建設中,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同時還規定,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以在各地區(各電網)間進行交易,這種交易過程是通過綠色證書(Green Certificate)來實現的。綠色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證書的價格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 的。綠色證書的價格體現了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環境價值。
具體來說,在配額制政策中,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值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部分。它是指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能在目前的電力市場條件下具有的價值,與常規能源所發的電能價值相同,這部分價值體現為實際電能交易的成本,受益者是實際的電能消費者;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電力因其環境效益和其他社會效益而具有的價值,這部分價值在電能生產過程中可以保持環境清潔方面,受益者可能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有的人,還可能具有全球性的意義。但在當前建立價格體系中,可再生能源對環境及社會效益方面的價值還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規定由電力企業來承擔義務,則承擔義務的電力企業可采用兩種方式來滿足自己承擔的義務要求:一是自己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二是從其他已經完成了規定配額的電力企業手中購買其超額完成“義務量”而獲得的綠色證書。這樣,可再生能源發電就在兩個市場進行交易:一是電能本身的實物交易,二是綠色證書交易。與此相對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價值就通過兩種渠道加以兌現:一是電能的實物交易市場,在這個市場上,物理上連網的電能供應者和購買者之間達成交易,交易渠道限于電力供應的物理設施。二是以綠色證書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和其他社會效益市場,受益者是全社會,其成本應該由社會支付。這部分價值的交易不受電力設施物理連接的限制,交易范圍取決于所定義的受益范圍。
配額制的基本特征
概括來說,配額制有3個基本的特征:首先,配額制是一種以市場競爭方式達到最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政策;其次,配額制保證了一個長時間內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也就是說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三是配額制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未完成配額義務的企業實施處罰,保障可再生能源目標的實現。
從以上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配額制是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公正、透明的政策。它不需要政府進行大量的資金籌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現在監察達標情況并對未達標者給予處罰方面。綠色證書為電廠間的競爭提供了便利,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國產化、本地化有積極的市場激勵作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最大優勢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開發給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缺點,如政策成本難以精確估計。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與以往激勵政策的區別在于,它是一種把過去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持的政策轉向政府管制下的市場機制,為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創造了條件。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現在的電力市場中沒有公平競爭的條件,常規的化石燃料電廠對環境的污染沒有全部計入成本,可再生能源發電帶來的環境方面的好處具有社會性,但是它的成本卻由個別企業承擔,這是最大的不合理。配額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將個別企業的清潔電力生產的成本分攤到所有的電力產品中,可以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化石燃料電力創造了一種公平的市場。同時,綠色證書交易又為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效益價值的體現創造了一種新的機制。不同電力生產企業靠綠色證書交易體系公平承擔了對環境保護的義務。
配額制的作用
根據配額制政策的內涵和特征,我們可以作出以下判斷:由于配額制政策有明確的目標要求,因此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目標的實現;由于保證了一個長時間內實現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也就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從而有利于實現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和本地化,也可以鼓勵來自私營部門的投資;由于引入了競爭機制,從而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競爭力,也適應了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配額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將個別企業的清潔電力生產成本分攤到所有電力產品中,可以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化石燃料電力創造了一種公平的市場;在實行綠色交易制度的條件下,總體上可以保證東部資金向西部地區轉移,開發西部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
關于引入配額制政策的建議
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我認為,我們設計的配額制政策應能夠體現以下主要方面,包括:
1、確定納入配額制政策的可再生能源的技術范圍。
2、規定對各種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最低標準。
3、確定配額義務履行者(化石能源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和大的石油企業等)。
4、確定可再生能源的監督管理機制。用法律形式確定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及其權利與義務。
5、配額制政策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以《可再生能源法》為基礎,頒布配額制的實施管理辦法。
6、規定具體的激勵與懲罰措施。對超額完成最低配額的企業,規定具體的獎勵措施和標準,對完不成最低配額的企業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
7、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地區政策。這些政策要與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相協調,應有利于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農村電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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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對小水電產生的影響
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對小水電產生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水電將建立一個完整的激勵機制。配額制為小水電發電上網權、合理的上網電價和電量提供法律保障。在此基礎上,與稅收優惠、政府補貼等扶持政策相協調,將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激勵機制。
2.小水電將有明確的發展目標。
3.小水電建設投資將有充分保障。
4.小水電投資管理將發生變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后,對小水電的投資將主要依靠市場自行調節,政府不需要再進行大量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工作。政府對投資的管理轉變為:鑒定可再生能源廠商;發行可再生能源證書;對可再生能源配額達標情況進行監察,對未達標的給予處罰等。
5.配額制將促使小水電企業加強管理。由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建立在市場化基礎上的,因此在市場競爭中,小水電質量和電價將會直接影響到小水電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在配額制的制約下,一方面用戶首先要購買價格便宜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投資者也會把資金投向效益好的企業;另一方面,小水電發電企業雖然會從市場上得到某種補貼,但也只有降低成本,才能獲得最大利潤。如果小水電電價居高不下,生產成本過高,抵消了市場補貼,它將無法在競爭中生存。這些都要求小水電企業加強自身建設,減員增效,實行技術改造,從強化企業管理中要經濟效益。
--來源:云南電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