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開采致煤礦坍塌 造成33人死亡
河北邢臺“11·6”礦難案日前由邢臺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宣判,主要責任人被判刑。
去年11月6日,河北省邢臺縣尚汪莊礦區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礦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傷,井下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774萬元。經國務院調查組會議討論分析,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除違規開采,監管不到位外,尚汪莊礦區經十多年開采后,積累了大片未經處理的采空區,形成頂板冒落隱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紅、張玉魁、尚丙申所經營管理的石膏礦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無視安全評價部門提出的重大安全隱患,長時間內對隱患不采取補救措施,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進行生產,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3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春生、范書魁、郭雪魁作為石膏礦的管理人員,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違反有關勞動安全制度,造成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河北邢臺“11·6”礦難案日前由邢臺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宣判,主要責任人被判刑。
去年11月6日,河北省邢臺縣尚汪莊礦區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礦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傷,井下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774萬元。經國務院調查組會議討論分析,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除違規開采,監管不到位外,尚汪莊礦區經十多年開采后,積累了大片未經處理的采空區,形成頂板冒落隱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紅、張玉魁、尚丙申所經營管理的石膏礦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無視安全評價部門提出的重大安全隱患,長時間內對隱患不采取補救措施,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進行生產,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3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春生、范書魁、郭雪魁作為石膏礦的管理人員,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違反有關勞動安全制度,造成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