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網消息: 近日,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重新修訂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使評獎制度更加規范、評獎過程更加公正、所評獎項更具權威性。
此次《獎勵辦法》修改的最大突破點是對參評人和參評單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獎勵辦法》要求,集團公司總部機關部門和事業部不得作為獲獎項目的完成單位;黨組管理的干部一般不作為獲獎項目完成人,但如果該人是發明創造主要構思的提出者或項目遇到重大技術難題時作出重要決策者,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同意后,才可作為獲獎項目完成人進行參評。
修訂后的《獎勵辦法》還限制了科技進步獎的獲獎名額,即由不受名額限制,改為每年不超過120項。該項措施有助于提升該獎項的“含金量”,使評審更有競爭性。
同時,新《獎勵辦法》還對評審過程進行了修訂,使評審過程更加公平公正。新辦法規定,專業評審會、獎勵委員會的表決結果需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視為通過,而修訂前的《獎勵辦法》并未對表決票數作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