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整頓利劍瞄準了混亂難治的“稀土開采”這一環節。《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日前國土部牽頭召開的“九省(區)20市(州)稀土開發監管聯動聯席會議”上獲悉,國土部、工信部、商務部等多個主管部門正在擬定針對稀土采礦權的新的“準入條件規定”。目前討論稿已擬定完畢,將于近期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為了保護環境和優化稀土資源開采,上述討論稿中除了對礦山資源量和規模進行嚴格規定外,還將對申請采礦權的生產企業設立主營業務收入必須超過10億元的“高門檻”。這意味著除了生產和加工以外,作為稀土產業鏈源頭的礦山開采環節開始逐步向大企業傾斜,一批不合規的中小礦山和開采加工企業將被淘汰。
“全國稀土采礦權將減少到65個,稀土礦山多、小、散、亂等局面將有所改觀。”國土部副部長汪民在此次聯席會議上對《經濟參考報》表示,隨著中鋁公司、中國五礦等大型國有企業收購或兼并了部分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企業,大企業主導稀土產業的格局正在形成。他同時稱,稀土開采準入條件正在進一步深化為《稀土礦產采礦權準入條件規定》,即將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上述新標準的討論稿中,將對企業規模、采礦權設置、采礦權申請人、采礦權人資金實力、退出機制以及安全、環保、土地等方面有嚴格限制條件,適用于稀土采礦權新立、轉讓、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等行為,以及申請獲得稀土采礦權、企業兼并重組等。
上述討論稿稱,新設離子型稀土采礦權的礦區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1萬噸,原生礦型稀土(輕稀土)采礦權的礦區的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6萬噸。礦山規模方面,新建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500噸;原生礦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3000噸。
討論稿中還特別明確了“采礦權申請人資格”,應當是具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經歷,在資源所在地設有獨立企業法人,具備稀土開采、冶煉分離或應用技術研發能力,年主營業務收入達10億元以上(其中深加工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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