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被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所以,此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補充總量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公平、科學、合理原則,研究提出國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分配意見,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和本行政區域需要,分解落實指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草案,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政府應當確定該重點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控制指標,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環境質量標準。
此外,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相應完善了企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制度。
草案修改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草案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數據。根據草案,國家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
汪光燾表示,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此,草案增加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條款,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另外,本次常委會會議還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等。旅游業屬于涉及范圍廣、消耗資源低、帶動系數大、創造就業多、綜合效益好的服務性產業。為了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在深入調研、反復征求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草案共十章98條,對于人民群眾關心的旅游安全、零負團費、景區票價、強迫購物、導游執業許可、旅游者維權困難等,均有相應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