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將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財經大學教授朱國華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從制度上為原油期貨和國債期貨的推出掃清了障礙,做好法律上的準備,新品種推出進程加快。業內人士預計,原油期貨和國債期貨有望明年推出,國債期貨明年推出基本已無懸念,而原油期貨涉及面較廣,或將晚于國債期貨。
此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改涉及多個方面:明確期貨、期權、變相期貨的定義,以及根據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總結實踐經驗進行多處條例的修改或刪除。除了顯示出監管層對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決心,其中對于新品種的制度松綁,也值得關注。
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朱國華認為,此舉從制度上為原油期貨掃清障礙,為原油期貨正式推出創造條件,有助于推動中國期貨市場國際化進程,爭奪商品定價權。
對此,東海期貨副總經理邱海翔解讀認為:本次修訂符合資本市場對外改革開放的基調。期貨市場準入門檻降低,尤其針對境外機構加大開放引進力度是政策改革的應有之義。
此外,邱海翔補充,特定品種涉及的應該不只原油期貨,股指期貨也包含在內,這勢必將有助于原油期貨的推出。“然而原油期貨的制度障礙還存在不少,比如交割問題和資本項目跨境流動問題,預計距離推出尚有一段時間。”
亦有業內人士對表示,最終原油期貨以何種形式推出還不確定,很有可能以一種出乎大家意料的方式。
此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改后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改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對此的解讀是“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業內人士預計,國債期貨明年推出可能性非常大,至于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方式還沒有定論。目前來說,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應該是通過期貨公司的跑道,但不排除作為結算會員的大型商業銀行直接通過交易所參與。
(原標題:原油和國債期貨有望明年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