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 2013年第1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16號
【發布時間】2013-03-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3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2年第1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造成損害、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2年11月13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征收反傾銷稅。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苯二異氰酸酯,英文名稱:TolueneDiisocyanate(簡稱TDI)
規格型號:TDI80/20
分子式:C9H6N2O
物理及化學特征:屬于有機化學中含氮基化合物項下的異氰酸酯類,常溫下為白色或淺黃色的液體,有刺激性氣味,能與丙酮、醚類混溶,易與包含有活潑氫原子的化合物胺、水、醇、酸、堿發生反應分解,遇熱遇火易發生爆炸。
主要用途:甲苯二異氰酸酯是生產聚氨酯產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軟泡、彈性體、涂料、粘合劑等聚氨酯產品,還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膠的表面加工、涂料的耐藥品性添加劑、紡織加工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礦山、冶金及汽車工業和鐵路運輸方面都有著廣泛的用途。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僅限于該稅則號下TDI80/2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德國拜耳材料科技公司(Bayer Material ScienceAG) 19.2%
匈牙利博蘇化學有限責任公司(Borsod chem Zrt.) 6.6%
波蘭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Zaklady Chemiczne ZACHEMS.A.) 37.7%
法國柏斯托公司(Perstorp France) 37.7%
陶氏西班牙公司(Dow Chemical Tarragona)(注:初裁公告中寫為“陶式西班牙公司”) 37.7%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 37.7%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3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3年3月1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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