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 2013年第13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13號
【發布時間】2013-03-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3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100。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間苯二酚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2年11月23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間苯二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間苯二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100,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通常呈白色針狀結晶體,暴露于空氣當中會逐漸變紅,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間苯二酚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細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膠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的生產。此外,間苯二酚還可用于生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40.5%
(SumitomoChemical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學株式會社40.5%
(Mitsui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40.5%
(AllOthers)
美國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學公司30.1%
(INDSPECChemical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30.1%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日本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3年3月2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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