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決定自5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按照商務部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此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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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決定自5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按照商務部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此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