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油氣行業海外合作的過程,也如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海外油氣合作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遇到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辨癥施治、對癥下藥。
投資協定尚待更新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中,中國與其中60個簽訂了投資保護協議,還有4個未簽。在已簽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中,42個協議是在2000年前簽訂的,一直沒有更新。
與目前的形勢相比,這些協定的內容顯得老舊過時。其中最為顯著的是:2000年前,我國以外資輸入為主,沒有給予外方投資者國民待遇,沒有稅收穩定條款,缺乏國際仲裁條款,也沒有給予出入境便利。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多是發展中國家,項目合同條款常有理解不一致之處,導致爭議在所難免。在友好協商達不成一致時,提請國際仲裁是通常做法。但我國投資較大的一些國家,都規定只能在項目所在國進行仲裁或者訴訟,不允許國際仲裁,導致國際投資者、工程技術服務提供者的利益缺乏應有保障。
稅收優惠未完全覆蓋
雙邊稅收協定在避免雙重征稅、降低企業稅收負擔、解決涉稅爭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中,已簽署稅收優惠協定的有54個,尚有10個未簽。如無稅收協定,“走出去”企業將無法適用協定優惠稅率,而不得不采用更高的稅率。
整體看,近年來我國簽訂(修訂)的協定中,股息預提稅稅率呈下降趨勢(由之前的不超過10%,普遍調整為5%和10%兩檔),但股息受益人持股比例限制有所提高(一般規定持股比例不少于25%)。尤其是我國與重要能源貿易伙伴因持股比例限制,無法享受較優惠的股息預提稅率。
政府協調作用不充分
在對境外新項目獲取方面,我國政府原先采用“備案制”,誰先向相關部門備案就由誰先去洽談項目合作,避免了國內的同業競爭。但一些資質不夠的企業搶先向發改委備案登記,造成了因企業能力不足在對外合作中吃虧的現象發生。后來取消了備案制,風險由企業自擔,導致有資質、沒資質的中方企業都去境外談項目合作,多頭對外。
同時,國內企業由于自身技術、商務實力不足,以及對地下資源摸不清,對東道國法律、合同條款不熟悉,對投資環境缺乏了解,甚至對油氣項目不熟悉,一哄而上,在獲取項目方面貪大求全,吃了很多虧,上了很多當。
辨癥施治對癥下藥
應加快推動簽訂和修訂投資保護協定,2000年以前已經簽訂投資保護協定的42個國家,需要對協議內容予以更新,重點是雙向互惠的國民待遇、出入境便利、國際仲裁、稅收穩定條款。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我國國際經濟合作已從“引進來”向“走出去”轉變。面對龐大的對外投資,客觀上需要完善雙邊稅收協定,切實降低中方企業在境外取得利潤的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要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委員會、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部際聯席會議等的作用,解決政府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問題。在境外新項目獲取方面,可以恢復備案制度,并結合行業協會或者同行評議等方式的資質審查,保證有能力、有意愿的企業優先獲得合作機會,同時避免無序競爭。
企業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與商務能力。通過政府層面在宏觀上做出好的政策與制度安排,并通過企業在微觀層面提高自身能力,以項目為載體,把“一帶一路”的項目做得更好,中國的對外油氣合作也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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