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條例修改的有關問題作了解答。
適應創新與發展需要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條例作了相應修改。
●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穩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和相關金融衍生產品。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首次定名“期貨交易”
修改后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了“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原條例第八十九條對“變相”期貨交易作了界定,但該條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于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容易被規避。為了明確期貨監管及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交易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期貨交易的方式是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貨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化合約,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
考慮到在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凡屬期貨交易定義范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未經依法批準的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
當地政府負責“查非”
對于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修改后的條例明確:由有關地方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做好查處取締及相關工作,妥善處置風險,維護穩定。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參照證券法關于對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的規定,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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