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財稅[2010]66號),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
通知說,“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
這是繼2008年國家調整石腦油消費稅政策后,對燃料油消費稅政策再次做出的重大調整。
“這次政策調整是為了公平用作烯烴等化工產品生產原料的燃料油和石腦油的消費稅負擔。”業內人士這樣評價說。業內人士指出,這主要是比照2008年石腦油政策(財稅[2008]19號)所做出的調整。對以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實行消費稅免(退)稅政策,而對以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同類產品沒有實行同樣政策,會造成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之間稅負不公。
燃料油是原油提煉后的“渣油”,是原油經蒸餾而留下的黑色粘稠殘余物,是比石腦油還差的油品。以燃料油為原料代替原油、石腦油等優質油品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屬于典型的資源再利用,是節約石油資源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對成品油市場和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有效補充。
通知調整的是部分特殊用途的燃料油消費稅政策,不是所有以燃料油為原料的生產企業都可以享受到這個政策。對此,通知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了限定,只有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產量50%(含50%)以上的企業,才能享受這個通知規定的免、返優惠政策。
通知還強調,“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乙烯和芳烴作為石油化工的“龍頭”,是合成塑料、合成纖維、合成橡膠、醫藥、燃料、農藥、化工新材料和日用化工的基本原料。我國目前主要以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用燃料油為原料生產此類產品是對乙烯、芳烴行業有益的補充。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將有利于這類企業生存并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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