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采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
根據通知,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鉆井作業和開采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
成品油市場分析師張斌分析認為,該政策是在高油價下對煉廠的一種變相補貼,旨在鼓勵生產,將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促進煉廠加工的積極性。有助于在高油價下緩解可能出現的油荒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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