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10月,國家能源局下發特急文件《煉油企業進口原油使用資質條件(征求意見稿)》,著手設計地煉進口原油的分配原則和方案,其中提出要放開對山東省地方煉化企業加工進口原油的限制,給予1000萬噸/年原油非國有貿易進口資質。2014年7月,國務院在長沙召開部分省份和企業經濟座談會,山東省省長郭樹清在該會議上提到山東地煉企業原油進口配額問題,明確提出希望先期得到2000萬噸的進口配額。2014年年底,山東省政府發布《山東地方煉化產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提出要“幫助和支持骨干企業申請原油進口及使用資質”。
銳財經網此前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0月底,山東地煉一次常減壓裝置開工負荷為33.81%,同比下降9.98%;其前3年的開工率一直徘徊在40%左右。來自山東煉化協會的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山東省煉化企業共有66家,央企17家,本省地煉49家,其中達到一定規模的為20多家,均能生產國IV和國V成品油,中小型企業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領域。劉愛英介紹,地煉是山東省石化產業的主要板塊,一次加工能力和主營業務收入在全國地方煉化的份額中達到70%以上,規模、效益也居全國首位。
李彥告訴記者,此前已有山東東明石化集團(以下簡稱“東明石化”)、中化弘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東營市亞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石化”)、山東墾利石化集團、利津石油化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津石化”)等5家山東地煉企業,共計獲得2218萬噸/年進口原油使用權配額,淘汰落后產能共計1500萬噸/年,保留產能共計2320萬噸/年,上述五家山東地煉產能淘汰率達到總產能的39%。事實上,早在《通知》開閘之前,山東省已經對省內地煉企業提出了“洗牌”要求:2014年下半年,該省提出,按照“扶持一批、整合一批、轉型一批、淘汰一批”的方針,促進山東地煉轉型升級,到2017年淘汰、轉產落后企業20余家,縮減落后煉油產能約1200萬噸。
李彥分析稱,山東此舉是為鼓勵有實力的地煉企業積極轉型升級,其格局得到進一步優化,符合國家層面石油改革整體政策導向。來自國家商務部11月底發布的公告顯示,2016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8760萬噸,而2015年的這一數字僅為3760萬噸。
地煉企業申請出口額度
就在進口原油使用權提速的同時,民營企業原油進口權也在逐步放開。記者獲悉,東明石化、亞通石化和利津石化等3家山東地煉企業已向商務部提交材料申請2016年的出口額度。生意社能源分社社長李宏表示,目前進口原料油使用權已放開,產品出口開閘速度會更快,隨之可促進成品油市場公開競爭,并緩解國內煉化產能過剩問題。
11月中旬,國家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及海關總署聯合下發《關于暫時允許符合條件的煉油企業開展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申請條件的煉油企業可以申請2015年及2016年的成品油出口配額。據國家商務部消息,煉油企業申請成品油出口要具備獲準使用進口原油、具有原油進口資質及進口允許量、簽署保證國內市場供應量等條件。而山東符合申請條件的地煉企業有4家,截至12月1日,山東省商務廳對上述3家企業上報國家商務部待批。
李宏在接受山東媒體采訪時稱,該舉措是國家為鼓勵地方性煉油企業自主出口的臨時性政策,也是國家對放開成品油出口的探索。他稱,目前中國成品油總出口量大約日均70萬桶,約占石油消耗總量的7%,若地煉出口放開,中國將有20%的煉油產能可銷往海外。公開資料顯示,中化泉州煉廠45萬噸的成品油出口配額日前得到批準。
但在出口權上,地煉企業不如進口原油使用權來的那么“爽快”。
“國家政策細節及配套政策沒有跟上。”李彥認為,目前地煉企業成品油出口放開權并不徹底,如規定“配額有效期”等。據悉,國家相關規定明確,若企業在配額有效期內未開展加工原油出口業務,取消其配額申請資格;在配額有效期內,配額使用率低于60%,在下一年度配額下達時按等比扣減。
在李彥看來,國家層面的石油改革在即,地煉企業尤其是山東地煉企業的進口原油使用權已逐步在握,其汽柴油出口權大幅度放開也僅是時間問題。
資料
中國石油體制三大問題
處理政府與市場在油氣資源配置方面的關系
我國是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費國和進口國。主要石油進口大國的經驗表明,降低石油進口安全擔憂的最好方式是通過競爭提高石油勘探、生產、銷售、消費和進口各個環節的效率,激勵創新,從而減少對進口的依賴,而不是加強控制。
處理政府與國家石油公司的關系
我國政府與國家石油公司的關系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國家石油公司的定位與實現機制不匹配。二是我國作為全球第四大石油生產國,國家石油公司定位和石油財稅制度安排都沒有體現“國家石油公司是實現國家石油資源收入最大化工具”的特點。
處理石油資源收入與國民福利的關系
在國家石油資源收入與國民福利方面,我國還缺乏實現國家油氣資源利益最大化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而且,目前對于油氣收入管理既沒有考慮這類收入的暫時性、波動性特點和代際公平問題,也沒有全體國民分享的機制安排。
摘自朱彤發表于《人民日報》的文章,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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