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將被列入黑名單,在招標采購、金融信貸等方面受到限制。國家食藥監局昨天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6日。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liwx@sfda.gov.cn或傳真010-68311982反饋意見。
意見稿提出,對我國境內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或單位,實施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凡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及直接責任人將列入黑名單,并通過政務網站等途徑公布其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生產醫療器械,或產品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情節嚴重的;申請行政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批準證明文件的;因違反質量管理規范生產銷售藥品、醫療器械,導致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企業,都應進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此外,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該責任人也要進入黑名單。
國家或地方監管部門要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公布黑名單,并設定專欄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黑名單公布期限一般為兩年,公布內容包括違法企業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匿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對黑名單中的企業,監管部門應記入監管檔案,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以實施重點監管。同時,將黑名單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工商、商務、金融等部門,供其在產業規劃實施、招標采購、行政審批、進出口管理、金融信貸等決策時參考。